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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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20年6月20日前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3928.28元;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083125‰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用(最迟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缴纳,不再另行通知,逾期即视为未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