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邛崃建平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邛崃建平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471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分别以本金306144.5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本金58574.5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2元,由被告成都邛崃建平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