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曹妃甸港集团有限公司
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曹妃甸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6,207.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83,303.91元,共计799,511.57元。

二、被告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680,397.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6,992.77元,共计727,390.06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8元,减半收取9544元,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2元,被告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62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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