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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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诚意金(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三、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5元,减半收取计19,202.5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081元,由原告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1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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