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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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181民初1467号 原告: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贤良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79345082X。 法定代表人:郭燕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69999.78元,利息8999.92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庭审中对于利息支付的请求变更为支付利息、罚息和复息;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龙泉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99.7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息(截止至2020年6月17日已拖欠利息8999.9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计887.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水平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刘火娟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