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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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贷款本金39900元及利息13705.37元(该息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14元,减半收取计570.0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