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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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连州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州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连州农信借字第100***********042号《借款合同》; 二、被告连州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950000元及其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l4日的利息为329047.17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连州市*********宝盈广场47个在建工程(地址及他项权证号详见原告诉称事实和理由中所列《抵押物清单》)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连州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连州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9%股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连州市宝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宝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连州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13474.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