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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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26091.94元、支付被告成都市皓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9890.75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77939.21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20446.95元; 四、被告成都子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80670.4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1元,由被告***和被告成都子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3137.50元、被告***和被告成都市皓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2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