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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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解除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锐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租赁物,如逾期未腾退,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锐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从逾期腾房之日起至腾退之日止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包括房屋租金和车库租金,其计算方式:2019年9月17日前的房屋租金按年租金1030752元计算,2019年9月18日以后的房屋租金按合同约定逐年递增5%计算,车库租金按年租金57600元计算);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的房屋租金及车库租金(房屋租金计算方式: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按年租金1030752元计算,2019年9月18日以后按合同约定逐年递增5%计算;车库租金计算方式:按年租金57600元计算)。 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收取的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不予退还; 三、驳回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3384元,由四川锦瀚华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锐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66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