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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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2月20日止的利息为35222.85元,此后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