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市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盛世豪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561.2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缴的公摊水电费1559.8元及电梯年检、维保费294.9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534.7元(该违约金以8415.9元(6561.2元+1559.8元+294.9元=841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 三、驳回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80元,由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负担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