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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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8648元(大写:陆万捌仟陆佰肆拾捌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承担(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