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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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8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8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漳州友玲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省凯庚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2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20479.38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四、漳州友玲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省凯庚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8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2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97357.57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五、***、***对漳州友玲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漳州友玲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福建省凯庚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64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67645元,均由漳州友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