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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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保证金1210652.6元及利息(利息以1210652.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保证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181.17元,由***负担90161.17元,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鉴定费400000元,由***、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