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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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7,078.11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赔偿款支付至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账号:14×××1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承担394元,被告***承担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