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91民初282号 原告(案外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适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锦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波,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文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案外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洋建设(江苏)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汉伟 人民陪审员许素梅 人民陪审员瞿继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邱敏 书记员赵艳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