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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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 乐清市时尚品牌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8857号 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大明,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赵春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时尚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星。 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时尚品牌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北京小犀快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莉莉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圆 书记员周永琴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