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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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 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皖1323执2222号 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目林、宋永平: 你与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其他案由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323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于2019年1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0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按(2019)皖1323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 (二)执行费81731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县支行 开户名称: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账号:62×××68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本院地址:灵城北路政务新区邮编:234200 联系人:尤宇0557-6022244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