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金丽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冻结在保康县马桥镇财政所的应付给原告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马桥镇中坪村寺岭小区集中安置点工程款45万元;该45万元工程款属于原告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二、驳回原告湖北保康金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805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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