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九九华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远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九九华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九九华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志远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计算,计至偿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总和以不超过本金515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志远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08元,以上合计8396元,由被告安徽九九华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前述受理费、保全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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