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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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城市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工程款454800元及利息(以454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651元,减半收取6825.5元,由原告安徽纵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承担2935.5元,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