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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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利用公开媒体发布涉及侮辱、威胁原告***的言论及其他不实信息;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删除其以账号名为“***”(认证信息为:明天科技董事长***)的微博账号所发布的涉及侮辱、威胁原告***的微博及其他涉及原告***不实言论的微博;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连续七日在账号名为“***”(认证信息为:明天科技董事长***)的微博账号上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他诉讼费10000元,合计110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