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江南·新食尚美食广场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两份《江南·新食尚美食广场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江南·新食尚美食广场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无效; 四、被告广西南宁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返还24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广西南宁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原告***负担293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渝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