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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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8)桂0223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8)桂0223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工程款1788582.79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788582.79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该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广西益新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三项判决确定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5100元; 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驳回上诉人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驳回上诉人广西益新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31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665.5元,保全费5000元,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199元,由***、***自行负担其已预交的7813元,由广西益新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其已预交的14733元,由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其已预交的216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