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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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温静、温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35831.7元。 二、驳回原告温静、温鹏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原告温静、温鹏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427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9447元,原告温静、温鹏负担90元,被告***负担9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