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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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五常市亿鑫通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ZL201420522729.0“一种一体式自拍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五常市亿鑫通讯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五常市亿鑫通讯负担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