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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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科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东莞市科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司,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涡阳县陈大镇光伏扶贫发电项目EPC合同》无效 二、被告***、东莞市科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支付的材料款87万元及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到该款返还完毕时止),并支付二原告误工费用43032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00元,由被告***、东莞市科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