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借款本金130422.94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的利息(不含复息、罚息)935.98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含复息、罚息,且利息、复利、罚息总计标准不应超过年利率24%)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融资限额19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据实调整为2927元,依法减半收取1463.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向本院履行);财产保全费177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