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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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平川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8782-1号 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仕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贵州凯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贵州凯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平川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平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准予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龙珊珊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高林峪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