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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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支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康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康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8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6月2日的利息人民币3518003.47元,2019年6月3日后的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8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5‰计算,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3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承担11428元,被告贵州康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