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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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 福建纵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福建纵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南方国际”二期工程外墙脚手架停工、窝工损失2737560元,停工后复工整改费用254220元,合计29917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34元,减半收取15367元。由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