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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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康龙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秋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8,879,744.9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297元,由原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298元,由被告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999元。鉴定费1,100,000元,由原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000元,由被告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