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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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拖欠电费人民币5682835.48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3日起,以未付电费金额5682835.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80元,由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