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7760元及利息(利息以41776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由被告贵州鸭溪酒业有限公司对前述417760元及利息在欠付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3元,由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贵州鸭溪酒业公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