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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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和县范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返还太和县范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0500元; 三、驳回太和县范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太和县范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8元,***负担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