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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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达到使用条件的供配电设施违约金4729.98元; 二、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9459.96元; 三、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申请办理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西段29号红日·江山小区5号楼1701号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结时即时将该证书向原告***交付; 四、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垫的安装供配电设施费865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四项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3元,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