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 广西东泥天等水泥有限公司 天等县徐廷机石料加工场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资源行政管理 |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天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天自然资抄字[2019]1号《抄告单》,通知第三人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停止原告天等县徐廷机石料加工场生产供电供水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天等县徐廷机石料加工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天等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