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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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南宁市塘区秀园三里1号鑫利华花城32号楼3单元404号房、南宁市塘区秀厢路16号北湖安居小区C区21栋1单元104号房为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驳回原告***关于不得拍卖南宁市塘区秀园三里1号鑫利华花城32号楼3单元404号房、南宁市塘区秀厢路16号北湖安居小区C区21栋1单元104号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