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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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8308.08元。 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24300.98元的70%计17010.69元。 上述一、二项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34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6元,由原告***负担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