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众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肥分公司 河北伟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伟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及60万元违约金。 二、被告河北众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反诉费3650元,由被告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