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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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7057804.51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3日止,以工程欠款7407804.51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工程欠款7057804.51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10.00元,减半收取计37705.00元,由被告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人民政府负担35000.00元,原告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7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