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6422.1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2020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500000元,年利率8.482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若***、***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提供担保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他项权证号为:湘(2017)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447号),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仍由***、***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4元,减半收取443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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