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同江市通江街东侧建设路北侧东都新城小区内未开发建设的867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毕建红名下坐落在同江市华龙小区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2006000787号,建筑面积106.3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黑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