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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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至宏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35万元。 二、被告福建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5月2日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 三、第三人***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9550元,由被告福建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