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事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旺疆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博远天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博远天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偿还欠付的借款本金350000000元; 二、被告北京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博远天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利息以本金3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按年利率21.18%计算;罚息以本金350000000元为基数,按当期执行利率加收50%利息计算,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本金35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并扣除已扣划的501元); 三、原告北京博远天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权对被告北京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33、35、37、39、41号房屋和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西侧南部5716.13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北京博远天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1800元,由被告北京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