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米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9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0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米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4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0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450元,由被告***承担6864元,由被告***、安徽米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