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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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融安县泗顶镇儒南村泗结村民小组因集体林地遭到损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融安县泗顶镇儒南村泗结村民小组负担57元,被告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5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