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 广西荔浦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被告***、***、广西荔浦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45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8580.31元、尚欠利息537.58元及2020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 三、被告广西荔浦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134元,减半收取156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3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