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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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北海宝源玻璃钢化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25000元及暂计至2018年7月12日止的利息525722.55元;2018年7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1525000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8554021217711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已付利息94761.09元从中扣除; 四、被上诉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526元、公告费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6元,公告费350元,均由被上诉人北海宝源玻璃钢化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