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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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 辽宁卓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德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9)赣088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程款675238.59元及咨询费、设计费1805700元,合计2480938.59元; 二、驳回被上诉人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435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86元,合计87172元,由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负担52304元,辽宁华孚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8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